在很多时候,夫妻之间因为有一些因素而导致离婚,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需要进行分割,那么农村离婚财产纠纷代理词?
一、农村离婚财产纠纷代理词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刘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财产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开庭前听取了原告人的陈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是离婚财产纠纷,是基于被告不履行离婚协议发生的纠纷,应该是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2年,而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况。原告的诉求是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而不是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所以,不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
(二)被告称于2008年12月1日交付给原告现金5万元与事实不符,而且证据不足。
被告所谓的付款事实依据是两个不认识人的证人证言,庭审中被告证人1称不认识原告与被告,但又称其于2008年12月1日与原被告一起到宁阳民政局,其是去给被告抱孩子。这不符合常理。试想谁会让不认识的人跟着自己,并给自己抱孩子。显然,证人的证言不可信。同样证人2也说不认识原告与被告,又为何跟随原告与被告去宁阳民政局,况且5万元对双方来说不是一个小数目,既然两证人都看见被告给原告5万元钱,为什么不让原告给被告打收条?所以被告并没有给原告5万元现金。两证人所作证词是假证。俗话说口说无凭,在无书面证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两个人的证言,证明付款事实。
(三)关于财产协议第二条中张某某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叁拾万元整(包括现金贰拾万元、共同债权壹拾万元)归男方刘某某所有的约定性质。
首先,是被告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30万元,财产掌握在被告手中,共同债权也是掌握在被告手中,债权是否存在,是什么样的债权权?能否实现?怎样实现?在协议中没有约定,而庭审过程中,被告称对债权“不清楚”、对“共同债权是否转移与被告无关”。既然被告都不清楚,不知道是什么债权,债权是否转移给原告,是怎样的债权一概不知,那么,原告认为,根据其前提:张某某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叁拾万元整。这叁拾万元钱应由被告负责支付给原告。
其次,债权是否存在是本案的关键,债得存在。如果债不存在,自然无所谓债权,更无所谓夫妻共同债权。因此,认定夫妻共同债权,首先应确定债的存在。既为债,则其主体必然是特定的,不仅有特定的权利主体,且有特定的义务主体。被告称对债权“不清楚”、对“共同债权是否转移与被告无关。原告也对此不知情。既然所谓的共同债权并不存在,那么,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应当支付10万元现金给原告。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共同财产15万元。
此 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二、农村离婚财产纠纷如何解决
分割原则。基于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特点,离婚时,必须首先区分出争议的房屋是家庭共同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家庭共有财产,则应先进行分家析产,确定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份额。对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的分割则可以参照城市房产分割的原则进行。
分割方式。由于农村房产与特定的宅基地使用权相联系,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为前提,因此,农村的房产只能出售给同村的村民,不允许向其他村的村民出售,更不能销售给城市居民。这就决定了离婚分割农村房产的方式一般只有竞价取得和作价补偿两种方式,而不能采取向社会公开拍卖的拍卖分割方式。
发生离婚需要分割家庭房产时,应首先进行分家析产。比较简单的操作办法是确认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再让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适的补偿。
(一)对于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判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为子女结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报建的,该屋能否作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看房屋是在子女婚前建造还是婚后建造。如果是婚前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割。若是婚后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对于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一方父母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一般视为该方的家庭财产,离婚时取得房屋的一方负有返还对方资助款项的义务。但如果建房时是以子女一方的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由于双方家庭出资建房的目的是为子女结婚使用,且该房产确实已归夫妻双方婚后居住使用,因此该房产可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此种情况下,根据规定,双方家庭的出资可视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在子女离婚分割房屋时,可以根据双方家庭的出资比例由双方分割该房产。
(四)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该房归子女夫妻共同所有,或承认有子女夫妻的房产份额存在,否则,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得房产。同样,如果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该房产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五)有些地方农村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审批的,因此由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房屋,属于整个家庭即一户的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应当首先从中分割出属于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然后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再进行分割。
三、离婚债务纠纷怎么处理
(一)若该笔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即使该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则该债务在离婚后仍应由其个人来负责归还,法院在审理中可只列该个人为被告,判决其承担偿还。
这种情况应符合以下条件:
1、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独自所负,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没有与其一同前往借债;
2、借到的款项或所负的债务,都由其个人使用,且用于其私人为目的,而没有用于家庭的有关开支。如将该款用于赠与,或请其朋友吃喝玩乐,或用于赌博、吸毒等;
3、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款系个人独自所借(如个人出具借据等)及用于其个人使用。在诉讼中,证明系个人债务一般应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证明用于其个人使用一般应由其配偶负举证责任。
(二)若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则该债务的承担应根据夫妻离婚的方式和对债务的约定或规定来确定由一方或双方来承担。
1、对协议离婚时约定债务均由双方共同负担,或对共同债务的负担未作明确约定,则该债务应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负担。审理中应列二人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债权人的债务。离婚后债务纠纷执行中既可对二被告执行,也可对其中一个被告执行。该被告偿还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另一被告承担相应的债务份额。
2、如协议离婚及法院调解离婚中对债务的承担作了分担,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负责其中的一笔或几笔债务的,则离婚后债务纠纷该债务应由约定偿还人予以归还,但原配偶→方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审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也可列约定偿还人为被告,其原配偶为第三人,判令约定偿还人偿还债务,由其原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上述方法处理仅限于下列二种情况:一是离婚形式必须是协议离婚或法院调解离婚,法院判决离婚除外;二是对某一共同债务由谁偿还作了明确约定。这是因为:
(1)共同债务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经债权人同意或法律规定,不能将共同债务改变为个人债务。虽然原夫妻二人离婚时经协商对债务承担作了约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志,但不能因此改变该债务的性质;
(2)应体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充分保护。目前有些离婚案件当事人有意或无意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而将绝大部分甚至全部债务由另一方承担,造成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无法按时、全部收回。这种情况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3)经自行协商约定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对债权人而言是一种内部约定,除非债权人同意,否则不能发生债权债务的转移。
但是在不少的离婚案件或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为了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利用消灭证据、隐瞒财产的情况越来越多,甚至于找人作伪证,写假借条,人为制造“共同债务”;或者通过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形式,侵害对方的财产权益。因此,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如何分清夫妻共同债务和一方的恶意行为,对于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防止夫妻一方借法律对债权人的保护原则侵害对方的财产权利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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